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