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名称预先照准的标准和前提】设立有限义务公司,该当由理想股东指定的代外或者协同委托的代办人向公司立案陷阱申请名称预先照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该当由理想倡导人指定的代外或者协同委托的代办人向公司立案陷阱申请名称预先照准。
(一)有限义务公司的理想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理想倡导人签订的公司名称预先照准申请书;
1.申请人。设立有限义务公司,申请人该当是理想股东指定的代外或协同委托的代办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申请人该当是理想倡导人指定的代外或协同委托的代办人。必要指出的是,这个代外或代办人该当原委理想股东或倡导人的应许。
(1)由有限义务公司的理想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理想倡导人签订的公司名称预先照准申请书。工商行政统治陷阱通过验证理想股东或者理想倡导人的协同具名乐鱼,确定理想股东或者理想倡导人就该名称照准实现乐趣划一。
(2)由有限义务公司理想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理想倡导人指定代外或者协同委托代办人的证据。工商行政统治陷阱通过该证据,判定整个处理申请事项的代外或者代办人取得理想股东或者理想倡导人的有用授权或者委托。
(3)工商行政统治陷阱以为有须要的,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导人还该当依照工商行政统治陷阱的恳求,供给其他证据文献和原料。